江苏检察首次明确定义案件清单
什么是案件?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案件形态复杂多样的检察机关并不简单。近日,江苏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办案规律和特点,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将各条线案件划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三种案件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有效回答了什么是案件、如何量化考核案件的实践难题。
实体性办案,主要是指检察官要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的案件。程序性办案,主要是指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程序性办案过程中,对需要通过讯问(询问)、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开展的,可以认定为实体性办案。指导性办案,主要是指具有对下业务指导职能,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这种类型主要基于省、市院有较多指导工作,且司法办案属性明显。
“江苏清单”还明确了研究室、案管等综合业务部门的案件范围,将研究室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请示案件等9类工作,将案管部门的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案件、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等6类工作纳入案件范围。
负责研究制定案件清单的省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案件进行具体化界定,分类定型,既考虑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阶段性特点,又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既考虑了检察案件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又体现了检察一体的领导体制;既考虑了检察机关的不同层级,又兼顾了不同业务类别。
明确了什么是案件,办案绩效考核、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有了基础。近日出台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考核司法办案情况。在考核内容上,确定了四个一级指标: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司法办案的考核权重最高,为70%,其余三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10%。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通过分值量化的方式,直观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业绩。通过考核权重设置的区分,引导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上。
《规则》还专门规定了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办案量: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30—40%;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20—30%。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在考核方式上,《规则》建立了检察官办案绩效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办案绩效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本报特约记者卢志坚徐洪喜本报记者宋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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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