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蹄疾步稳 破解难题 扎实推进 江苏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透视

18.05.2017  11:30

  李思雪,全省首批入额的检察官中最年轻的一个。入额一年后,她就独立办案86件,获评全国优秀侦查监督能手。昔日的小鲜花,如今已经挑大梁。

  杨涛,曾任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主任, 2016年11月1日,转到刑事执行检察科,身份是一名员额检察官。他说:老检察一下子成了新兵,责任更重了。

 

  5月17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上,他们的办案故事出现在了专题片中。

  像老杨和小李这样的员额检察官正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

  2016年11月29日,伴随着员额检察官代表庄严宣誓,江苏检察机关正式启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踏上了新的征程。

  省检察院党组坚决贯彻中央和高检院、省委部署,统筹推进员额检察官遴选、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蹄疾步稳、破解难题、扎实推进。

(2017年4月8日,全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笔试和岗位技能考试开考)

  统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科学构建办案组织,开展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合理配置检察官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力推进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

  一步步探索实践,一项项制度落实,一个个成效初显,确保了改革不走样、不变形、不悬空。

  司法办案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最好试金石,也是司法改革的落脚点。  

  目前,全省共遴选员额制检察官4209 名,成立员额检察官办案组700多个,让精干力量回归办案一线,请看检察官办案故事。

  突出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张新佳是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问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什么变化,她说:“以前遇到难题,先请科长帮着拿主意,入额后,我手里的案件就是我的孩子,再不能把责任推给任何人了。

  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案件办理采取随机轮案方式,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检察官已经前期介入的案件,可以采取指定的方式办案。张新佳最近就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一起网络诈骗案。

  办案前首先看看检察官权力清单,搞清楚哪些职权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哪些事项需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这已经成为张新佳的办案习惯。

  半月之内,张新佳带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了阅卷、提审、审查等工作,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个好汉三个帮。在办案中,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查发现,许多基层院办案中的一个困难,就是缺少书记员。有时候两三个检察官公用一个书记员,忙不过来。

  省院政治部副主任张承平解释说,这个问题正在得到缓解,江苏检察机关今年开展了书记员招聘,共招聘书记员977名,经过培训,他们将以合法身份参与办案。

  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办案的基本力量。新的办案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主体,也提高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当然,检察官也有遇到困难的时候。他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让我们把镜头投向淮安市检察院。

  4月23日,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正在举行今年的第八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员额检察官张莉红对有的焦点问题把握不准,向处长申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处长审核后认为符合检察官联席会议条件,及时主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员额制检察官相珺 , 副处长、员额制检察官陈加芝,员额制检察官林芳,员额制检察官宦莉莉参加了讨论。

  几轮讨论之后,处长唐昕告诉张莉红,我们都是以检察官身份来参与讨论,大家都是平等的。大家主要有三种意见,仅供你参考。最终处理决定,还需要你自己依法依职权作出。  

  “众人拾柴火焰高。”检察官联席会议作为一种交流、研讨、参谋的有效方式,具有讨论事项的业务性、参与人员的平等性、讨论结果的参考性。

  通过集体研讨,可以帮助检察官更准确、更全面的分析、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确保案件质量,也可以有效解决检察官“背靠背”办案问题,促进统一司法办案尺度。

  盐城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武瑾认为,检察官联席会议还可以起到缩减和过滤提交建委会审议案件数量的作用。

  当然,参考不是替代,检察官联席会议并不干涉检察官的独立决定权,最终还需要检察官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例如,如东县检察院一起公诉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就没有采纳分管检察长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而是以自己意见作出结论,将案件诉至法院。

  让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敢于用权,关键是要依照权力清单,把权力放到位、配套措施保障到位,这样才能激发他们的责任心,发挥一线主力军作用。  

  放权放到位 管理担起责

  各级院科长、处长,是检察权运行体系中关键一环,起着承上启下作用。司法责任制改革把三级审批变为二级审批,这革掉的一环,就是部门负责人的案件审批权。

  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其江表示,改革不是针对哪部分人,下放审批权是为了淡化行政色彩,让科处长把更多精力放到办案上。重新理顺和定位好部门负责人在检察权运行中的角色,这是最需要把握好的一个问题。

  马飞,无锡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改革后,他与其它员额检察官一样,被编入办案组,所以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公诉处办案一组的主任检察官。

  出于专业化办案的需要,他所在的办案一组主要办理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侵财犯罪案件,共有员额检察官2人,检察官助理1人,书记员1人。

  改革前,马飞办案量不到其他检察官的三分之一,改革后,他已办案30多件,与其他检察官基本持平。

  马飞告诉记者:“作为主任检察官,我还要对办案组的办案负组织、指挥、协调的职责,对办案组办理的每一件案件质量总体上负责,压力其实不小。

  如果说马飞面临的是直接组织办案的压力,那么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苏州市院公诉处处长王勇还有另外一种压力。

  “不少员额检察官办案中还是习惯来请示汇报,怎么办,管吧,实际上你已经没有审批权了;不管吧,如果案件出现大问题,检察长首先还是会找你,甚至是问责。”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处长等中层管理职责,强化业务管理职能。

  对此,宿迁市院检察长朱良平表示:“放权要放到位,不该审批的就不再审批;管理也必须担起责,放权不能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说,处长、科长不是多余的。

  处理好放权与管理的关系,这直接考验着各级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智慧和担当。

  镇江市院检察长张新祥告诉记者:“处长的作用仍然非常重要,不履行案件审批职责了,不代表对司法办案不管不问了。如果都是背对背办案,处长对部门内办案情况一概不知,这是失职,也必然会出问题。

  省院副厅级检察员、改革办主任严正华同样认为,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对上请示汇报、对下领导指导、调查研究工作都很重要,这也是司法管理的重要方面,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把这些工作担起来。

  各级院科长处长是中间环节,更是中坚力量。革掉的是案件审批权,但是司法管理权不能丢。要变过去的具体个案审批为现在的加强司法办案中的业务管理。如何释放中层的效能,是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检察长带头办案成常态

  入额就要在一线办案,不办案就要退出员额。

  江苏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孟建柱书记的指示要求,早在去年10月份,对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作出要求,今年3月份,又硬性规定: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亲自承担讯问询问、审阅卷宗、起草文书、出席法庭等事项。

  去年11月以来,全省三级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各类案件2500多件,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在江苏已经成为常态。

  “省院党组和刘华检察长对这个问题态度是坚决的。院领导带头办案,不是作秀,不是挂名,本身就是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有示范带动意义。亲历办案一线,可以更好地发现办案中的问题,有针对性指导工作。”杨其江说。  

  据悉,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下,各级院入额院领导除了要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外,还要通过行使对个案的审核权、案件转移权以及对法律文书的签批等方式,实现对办案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履行好司法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论证,或者提请召开检察官联系会议讨论;也可以否定检察官意见,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于特别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请检委会讨论。

  入额院领导是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的关键少数,不仅要带头办理案件,而且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通过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保障司法办案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核心一个字就是权,用权的主体就是办案检察官。只有各司其职,依权履职,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才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省检察院党组强调,江苏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自我革命,善于破解难题,努力创造特色,确保十九大前全面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以扎实的改革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