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两年来查处渎职侵权1349人 处级以上干部27人
中国江苏网11月20日讯(记者米格)记者今日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1349人。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549件;查办科级以上干部渎职侵权案件28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7人(含厅级干部3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84亿元。
典型案例
池春林是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原站长,工作期间多次私自提取农业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共计挪用264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此外,池春林利用职务便利索受贿赂共计1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7月25日,法院判决池春林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刘汉洋是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原科长。陈士明是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特种设备稽查中队原中队长。2010年至2012年2月,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沟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处。
刘汉洋在组织实施对康润公司进行地沟油专项检查中,未对康润公司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检验,未能认真检查该公司的原材料账簿、原料采购情况、原料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文件,未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康润公司的违法事实。
陈士明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食品中队队长期间,两次对举报康润食品公司生产地沟油的检查中,均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康润公司生产的“地沟油”共计销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额达6000余万元。
2014年8月7日,法院判决刘汉洋、陈士明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凌志纯是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委员、苏州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其在履职过程中为徇私利私情,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核、监督、检查、验收、资金拨付与协调等职责,违法决定通过项目验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累计575万元。此外,凌志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所送价值179.9万余元的财物。
2014年4月10日,法院判决凌志纯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苏长青是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原副镇长。2009年7月,苏长青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过程中,徇私情私利,造成国家损失400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苏长青收受他人贿赂计37000元、购物卡计1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苏长青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王勇是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原副主任。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王勇违反办理撤销网签合同文件的规定,冒用房产登记中心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用户名,先后在房产登记中心商品房电脑管理系统中直接撤销了63套商品房的网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出售方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房产交易过户,造成了房产交易中国家税费损失3837995.3元。
此外,王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二手房过户费159200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355000元;2009年12月至1010年1月期间,未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虚假房产信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4本,用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1300000元。
2014年7月16日,法院判决王勇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吕西志是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农技中心原主任。2009年3月起至2012年,吕西志玩忽职守,致使259万余元粮食补贴款被马坡镇九段村主任王世忠(已被判刑)、十段村主任张金务(已被判刑)截留用于村开支使用,严重损害了种粮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党的惠农政策。
此外,吕西志在任马坡镇农技中心主任期间,采取虚报种粮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违规截留农技项目补贴等方式将29万余元公款截留,其中4万余元被其侵吞。
2013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吕西志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办案情况
记者了解到,江苏反渎职办案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以来的办案数与前两年半相比增加了14.6%,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的案件数同比分别增加了9.8%、0.8%、12.4%;要案数量也有所增多, 2012年以来查处重特大案件同比增加66.9%,查处的县处级以上要案同比增加了35%;
从犯罪后果看,2012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亿元和重大人员伤亡。如有的因渎职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造成巨大的现实经济损失,而且给当地的水质、土壤等自然环境带来难以评估的危害,恢复原生态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因渎职犯罪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不仅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一个地方的公信力严重下降。
据该院介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深刻认识。当前社会上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仍然认识不足,不把这类犯罪当成犯罪,片面地认为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失职渎职仅仅是过失,只要个人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因而对渎职侵权犯罪姑息和迁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目前刑事法律中关于一些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同时,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方负责的事项,有些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细则组织贯彻落实,一旦发生严重事故、事件,难以查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该院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会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反,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构筑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人民防线,建设一支过硬反渎职侵权专门队伍,不断推进反渎职侵权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