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在线”公布南京虐童案一审公诉实录
2015年11月19日下午,就在“南京虐童案”二审开庭前日,江苏省检察院官方微信“江苏检察在线”公布了虐童案一审的公诉实录。
公诉人:
雷婷婷,1987年出生,法学学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曾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三等功一次。
养母殴打养子,引发公众关注
李某是一名记者,其丈夫是一名律师,家庭条件优越。李某的表妹张某家有三个小孩,生活艰难。于是,张某有意将最小的孩子小施交给李某抚养。
2012年下半年,李某将小施从安徽老家带至南京抚养。2013年6月,由于小施要上小学,李某夫妇来到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并将小施的户口迁到南京。
2015年3月31日晚,因学习问题,养母李某对9岁的小施用家中的抓痒耙、跳绳进行了抽打,造成其背部、四肢布满伤痕。
此后,学校老师发现了小施身上的伤痕遂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4月3日,网友“朝廷半日闲”将学校老师拍摄的小施受伤照片上传至网络,迅速引发各方关注,网友们一致要求严惩肇事者。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4月12日,公安机关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浦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小施的身体,造成其体表挫伤。经鉴定,小施受挫伤的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李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月19日,经公开听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捕李某的决定。公安机关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面对辩解与干扰,检察官调查完善证据
2015年4月23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雷婷婷办理。
雷婷婷审查卷宗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在3月31日对小施的殴打行为,已造成了轻伤的危害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可接下来证据调查的过程却并不顺利。
雷婷婷在对李某讯问时,李某提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她感觉自己打的没那么重。而且,公安机关违反程序规定,让其倒签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的时间。
雷婷婷认为,鉴定意见关系到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必须核实清楚。
雷婷婷赶到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找鉴定人详细了解鉴定的相关情况。再次确定小施的伤情属于挫伤,损伤面积已经达到轻伤一级的标准,小施的伤情构成轻伤,毫无疑义。
接着,雷婷婷又赶往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了解将鉴定意见告知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经过。确如李某所说,公安机关在4月22日通知李某到派出所签署鉴定意见通知书,却让李某在通知书上把日期签成4月5日。针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雷婷婷经汇报后,浦口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书。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给予了整改。
2015年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后,风波又起
李某及其辩护人多次在网络及媒体上发声,甚至声称,被害人小施受伤照片疑似PS,将案件再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虽然网络上流传的照片并不影响对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但为了对李某及其辩护人释疑解惑,雷婷婷要求公安机关提取了学校老师用于拍摄被害人伤情的手机以及用于传输照片的电脑,并将从中提取到的照片进行鉴定。公安机关提取到被害人的受伤照片,经鉴定,照片未经任何修改编辑。
在案件开庭前五日,李某及其辩护人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被害人所受损伤不属于挫伤,不构成轻伤,仅构成轻微伤。雷婷婷组织法医专家对挫伤的概念进行了论证,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排除了李某提交的意见书中对挫伤概念的错误认识。
至此,雷婷婷做好了开庭的准备。
庭审状况百出,检察官从容应对
2015年9月28日至30日,此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在公诉人详细讯问的过程中,李某承认打了孩子,但仍坚称自己打的不重。公诉人在示证阶段详细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详细说明鉴定方法、依据及其对身体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
随即,雷婷婷当庭展开讯问。
雷婷婷:被告人李某,在今年的3月31日晚上,你有没有打孩子小施?
李某:我打了。
雷婷婷:具体怎么打的?
李某:我就是顺手抓过来的(抓痒耙、跳绳),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次,我没有打那么多下,就刷了两三次。(演示,绳子是折了几折的)
雷婷婷:你打了有多长时间?
李某:不记得了。
雷婷婷:你用跳绳打的力度怎么样?
李某:我认为不重。
雷婷婷:你刚才说打了多长时间你记不清了,但你为什么能清楚记得打得不重?
李某:我是50岁的人,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
雷婷婷:你是否知道这根塑料跳绳打在孩子身上会很疼?
李某:不知道,我自己也没打过,我不知道。
雷婷婷:那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你会不知道,你认为你的解释符合常理吗?你认为用跳绳连续对孩子的身体抽打不能造成伤害吗?
李某:我不知道。因为他有衣服,绳子这么细,怎么可能有很大的伤害。
……
随着讯问的推进,李某除了推卸责任,再无其他辩解。
第二天,风波又起。
9月28日上午9时,第二天庭审开始。在公诉人出示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证人证言及书证后,李某当庭吵吵嚷嚷,情绪激动,不仅无理指责法院没有给其质证时间,甚至说是司法机关在网上公开其照片,侵犯其隐私,导致庭审一度中断。在休庭期间,李某又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决定对李某逮捕。
9月30日,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就本案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发表了全面、细致的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015年9月30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0月10日,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交汇点记者 冒群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