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04.02.2023  16:22

  我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涉学生转学、休复学、毕业等内容

  近日我省对2014年出台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以进一步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新修订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二是从严控制普通高中阶段转学。对于在本省参加中考未达到规定分数没有被录取、到外省就读普通高中的,不允许其转回本省普通高中就读;对于未达到当年学校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就读国际课程班的,不允许其转入普通班。三是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进一步搭建普职融通“立交桥”,明确普通高中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须补学相应缺修课程。

  关于学生休复学,本次修订简化了材料要求。对于因伤病休复学的,不再要求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即可。休学期满的,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本次调整对特殊学生义务教育毕业要求更加人性化。义务教育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等特殊学生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高中阶段毕业相关条件与国家新要求相统一。

  本次修订明确,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义务教育段学校处分情况不记录进学籍档案,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记者 郑焱)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