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服务费藏“猫腻”最高可罚五倍

29.03.2016  19:05

  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过只商家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吗?3月28日,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和对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增强了条例可操作性。

  为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有的专家和地方意见,修改稿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具体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在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中,“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将受罚。对于修改稿明确的“利用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借助行政等权利”等具体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规行为,将受罚。

  对以上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