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制定赔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 省环保厅与法制办向两家企业提起赔偿诉讼
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目前,江苏省环保厅与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就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宁波人健医药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水、大气污染案,向泰州中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是自去年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江苏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案例之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过去公众环境污染没有原告提起诉状的难题。江苏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并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江苏省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江苏省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规范赔偿金管理
加强司法鉴定能力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
从江苏近年的实践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是普遍规律。无论是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都比较高。这使得赔偿金的监管成为改革试点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数据显示,2015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件,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件,涉及南京、苏州、无锡、泰州等10个市。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判赔金额平均超过500万元,逾千万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其中,扬州腾达化工厂等企业偷排废酸案,被盐城中院开出了9000多万元的罚单。在新环保法生效之前,泰州环保联合会提起的“12.19”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1.6亿元。
《实施方案》印发后,江苏省环保厅即与省财政厅会商,着手编制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出详细规定。
“以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之后,对民事赔偿这块,赔偿得不够,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对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可以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后续的生态修复。”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告诉记者。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能力建设,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的技术支撑,也是试点工作的一个重点环节。为此,江苏起草了《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选聘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审办法、登记办法、监督办法、评审专家的条件、专家选聘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今年4月5日,江苏省环保厅与司法厅联合,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开遴选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60余名专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任洪强等38人入选专家库。
开展案例实践
创新赔偿达成形式
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关键。
记者了解到,试点启动后,江苏就着手进行案例筛选,先后对近两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梳理,精心选择确定案源。
江苏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与此同时,在磋商赔偿、诉讼赔偿两种形式之外,江苏省成功尝试了行政命令赔偿。据悉,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办理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案中,在咨询政府法治机构和法院后采取行政决定的形式,除依法对涉案人处以3.58万元行政处罚外,还责令违法主体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和鉴定评估费用计17.9万元。
试点期间,江苏省还进行了多项突破,明确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案例试点要求;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对全省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磋商或诉讼;全面摸排全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初步摸清全省鉴定评估能力现状,为加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培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提供基础。经调查,江苏目前共有10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纳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
此外,江苏省还积极开展制度创新,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梳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建设中的需求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完善路径:
一是建立磋商制度,细化赔偿磋商程序,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建立诉讼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先顺位问题,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过窄和诉讼成本较高问题;三是完善鉴定评估制度,建立环境损害评估程序;四是培育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五是制定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六是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的逐步深入,天蓝水净的美好画卷正在江苏大地徐徐展开。
( 李莉 范晓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