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江苏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要求,弘扬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三届“江苏慈善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和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救助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拟设置5个奖项,共80个名额,即: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或单位(30个左右)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10名左右)
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15名左右)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个左右)
优秀慈善工作者(5名左右)
三、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或单位
1.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2.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
3.捐赠额在5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经核实到账或落实;并参考企业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二)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
1.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2.捐赠额在1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经核实已经到账;并参考个人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及本人多年参与慈善事业等情况。
(三)最具爱心的行为楷模
在扶老、助残、救孤、助学、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抗灾救灾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人。
(四)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对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
(五)优秀慈善工作者
在专业慈善组织中,在慈善服务中成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四、报名方式
省民政厅在“江苏民政网”开辟评选专题,公布第三届“江苏慈善奖”评选标准及报名参与方式。候选对象提名,既可以由各地民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名,也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根据条件自荐。各地民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名的,由提名部门或人民团体审核,统一报江苏省民政厅;单位或个人自荐的,报所在设区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江苏慈善奖”推荐表,请登陆江苏民政网“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为: http://www.jsmz.gov.cn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
五、填报要求
评选推荐报送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捐赠发票(收据)数字清楚、符合时间要求。如发现有虚假内容、不实票据,将取消评选资格。报送推荐表的同时应附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档、电子版照片、图片或音响资料。报送的事迹要感人、生动,字数不超过2000字。有关材料通过快递邮寄至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六、评选流程及时间安排
成立第三届“江苏慈善奖”评选活动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组委会由省政府领导,省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厅。
(一)8月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在省民政厅网站建立评选专题界面,公布评选标准及参与方式。
(二)8月份为组织申请提名阶段。
(三)9月上旬,组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报名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候选对象。
(四)9月中旬,通过省民政厅网站或省政府网站将候选表彰对象事迹在网上进行展示,由公众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五)9月底,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情况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名单。
(六)10月上旬,在省民政厅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公示拟表彰名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征求省文明办、公安厅、安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总局、省侨办、南京军区政治部、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
(七)10月中旬,再次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拟表彰名单、公众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江苏慈善奖拟表彰名单,并将拟表彰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邢和平,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025)83590548, 83590487(传真),1395174457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
邮政编码:210003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