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施行
04.01.2016 09:1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针对循环经济出台的首部法律条例。
作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省份,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获得明显成效。2014年与2008年相比,能源产出率由1.25万元/吨标煤上升到1.96万元/吨标煤,水资源产出率由55万元/立方米上升到130万元/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80.1%提升为88%,重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国先列。
《条例》增加了刚性约束,将一些特别重要的管理制度与项目限批、企业淘汰、政绩考核等挂钩,以形成转型升级倒逼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约谈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单位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等内容。一是推行总量控制。注重江苏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省情实际,坚持发展与资源环境相融合的原则,突出资源总量消耗、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要求,明确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事业单位,新、改、扩、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为资源利用和排放划定总量红线,有利于倒逼社会各主体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二是设定限额标准。结合江苏循环经济发展的阶段实际,提出严于、高于全国标准的限额规定,明确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资源消耗制定更加严格的限额标准,并对超出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减产、限期技术改造、停产整顿、转产等严厉的规制,为江苏循环经济在全国的引领示范发展提供强力保障;三是加强重点监管。提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聚焦监管的创新思路,明确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总量的能耗、水耗、碳排放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加强能源计量、用水计量的在线监测,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分散监管弊端,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4.01.201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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