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台回应被判停用"非诚勿扰":已提请再审
近日,关于江苏电视台被深圳市中院二审判令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新闻,占领了各类媒体,引起极大关注。一时间,社会上抢注“芈月”等热门商标的热潮汹涌而来。郑州一小伙向媒体公开展示自己注册的“芈月”,待价而沽。此案判决后,南京律师界热议不断,昨日,南京两位律师在微信上发表观点,质疑“非诚勿扰”的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早在商标权人金阿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制作播放该节目约三十期,如果仅因金阿欢抢先注册到热门词汇,就可能博取类似“非诚勿扰”这样巨大价值的商业标识,会对囤积、抢注商标以谋取暴利的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质疑一:原告2010年获商标权,2013年才诉侵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放任”?
《非诚勿扰》作为江苏电视台王牌节目,因为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面临不得不改名的尴尬。昨日,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扬和黄福松对判决发表公开质疑,认为二审判决难以符合法律对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目标追求,背离了商标保护制度初衷。
两位律师认为,江苏电视台早在商标权人金阿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制作播放该节目约三十期,该节目通过江苏电视台的超高投入、广泛宣传以及形式创新取得了良好声誉。江苏电视台在选定该节目名称时没有过错,更没有攀附金阿欢商标的恶意和可能。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实质上将江苏电视台通过持续投入形成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使用权判给了原告金阿欢,对比双方对“非诚勿扰”的投入和贡献,该判决结果显然是与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吻合的。
两位律师质疑说,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开播已经五年,不管是亿万观众对该节目名称的心理认同,还是围绕该节目的宣传、合作、广告等环节而形成的模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都构成了现存的秩序;而原告金阿欢2010年9月获得商标授权,当时,他明知权利受到侵犯,却在2013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客观上“放任”秩序的形成。二审判决结果势必打乱现存秩序,造成某种程度的混乱。
两位律师认为,如果依照二审判决结果,江苏电视台不得不再次投入巨资对该节目的新名称进行宣传,而商标权人金阿欢并无能力对“非诚勿扰”这个电视节目名称进行开发利用,极大可能造成该名称巨大价值的消散,显然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质疑二:“非诚勿扰”江苏台使用在先,金阿欢的商标并未注册在电视节目类别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扬和黄福松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客观上的在先使用。尽管《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才能取得抗辩权,但由于江苏电视台在确定栏目名称时客观上难以预料日后会发生权利冲突(涉案商标并未注册在电视节目类别且还未初审公告),并且实际高频率、大投入地使用。因此,对于此种无过错的在先使用应该予以尊重而适当限制金阿欢涉案商标权的行使。
两位律师认为,涉案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和江苏电视台涉案节目客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不管是从所属行业、服务对象和目的、经营模式等哪一方面去考察,一般人都难以认定为同一类别。因此,此种商标涉及跨类使用的情况,也不应该对金阿欢涉案商标权采取强保护。
质疑三:二审判决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江苏电视台的节目虽然与婚恋有关,但本质上还是表现嘉宾自我形象、展示社会婚恋观念的秀,有强烈的娱乐性,与一般以恋爱、结婚为目的,注重个人因素、具有私密性的实体婚介行业有明显的区别。”两位律师表示,判断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名称中使用该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缺乏证据证明,也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
两位律师认为,二审判决结果如果不被推翻而就此形成判决先例的话,可能会对囤积、抢注商标以谋取暴利的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只需要灵光一现而抢先注册到热门词汇,就可能博取类似“非诚勿扰”这样巨大价值的商业标识。两位律师表示,近日抢注“芈月”商标的热潮汹涌,正是急功近利不良社会观念的充分体现,期待法律判决能够引导“劳动、知识、创新创造财富”的社会理念。
最新进展:
江苏卫视已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
昨天晚上21时20分,江苏卫视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声明表示,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甚感意外。江苏广电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
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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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事件
2010年元月,由江苏卫视制作的大型综艺类节目《非诚勿扰》正式播出,开播至今已经成为国内家喻户晓、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极高的一档节目。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第719952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在内的第45类。
2013年2月,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电视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后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本质上属于婚恋交友范畴,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属于同类商品,并且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