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全省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
《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区域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并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各地水源地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经费落实、制度建立、设施完善,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形成,实现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98%以上,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理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江苏以有利于水源保护为目标,科学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突出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实现水源地相对集中、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在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保护的基础上,强化流域区域、重要河湖水系保护,严格禁止、限制、控制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
严格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规范设置水源地标牌及隔离设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三类标志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日常巡查+应急水源构建“双保险”
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理的基础上,江苏还将依法开展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各地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报告。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2—3年要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主要从水量、水质、污染源、应急保障、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各级水利、环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门要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对随时可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到“一地一策”。
持续抓好应急水源地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与主水源地管理视为同等地位,加强管网互通和调试;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或建设应急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满足长江干流取水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取水5天以上应急供水需求。应急水源地要视同日常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体系。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政府考核,对于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由受益单位或地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提高相关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