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制度化保障困难群众“打官司”

21.01.2016  14:16

  新华报业网讯(特约记者 李凤友 张全连 记者 施为飞)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让更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按照“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目标,坚持群众需求,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回应民生诉求。据统计,近5年来,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件,受援人41.5万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3.24亿元,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320余万人次,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2015年,全省立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7484件,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亿元,提供法律咨询70.38万件(次)。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有效覆盖,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新出台的《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16个项目,其中有7个方面亮点措施引人关注。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多项民生事项纳入其中,帮助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的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意见》更加突出涉及民生方面的权益保障。想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何认定?自己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这往往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意见》从贴近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服务性、公益性,《意见》重点对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出明确要求。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同时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

  《意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注重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考评体系、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意见》还提出要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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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