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近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补贴对象。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 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同时,《意见》要求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 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意见》 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各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 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