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减免小微企业五项政府性基金

20.01.2015  12:48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自今年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             通知涉及的小微企业如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等。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