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09.07.2015  15:39

  中国江苏网7月9日讯(记者 王千榕)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新要求。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司法厅了解到,《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日前已经正式颁发。

  《实施办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旨在推动国家机关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努力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国家机关系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宣传者,负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义务。

  《实施办法》要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应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办案相结合的原则、条块责任与互联互动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普法宣传和促进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举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规范执法;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推动普治共举为导向,发挥法治宣传的源头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

  《实施办法》强调,国家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教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书面或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到的处罚及维权救济机制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

  《实施办法》要求国家机关把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部门工作全局,纳入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体系,健全基本队伍规范化、基本方法实效化、基本平台立体化、基本要求标准化、基本机制长效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集中布局、集约运作、集成效果的新局面。同时要求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坚持量化考核与细化评估相结合,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标准及办法,指导建立以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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