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下月施行

15.04.2016  12:27

  鼓励华侨投资者参与创新创业项目

  江苏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通过,《江苏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解读条例相关内容。

  我省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以改革开放后出国的新侨、侨商和新归侨新侨眷居多,在江苏工作生活的科技新侨约1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华侨、外籍华人在我省投资企业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

  近些年来,江苏各地更加注重“引智”与“引资”结合,出台优惠政策、采取多种举措大力招揽人才,海外华侨华人中的大批高层次人才纷纷来江苏谋求发展。目前,江苏共引进“千人计划”特聘专家696人,其中创业类245人,位居全国第一;至2015年底,省“双创计划”也资助引进3127名人才。这些引进人才中,80%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拥有国内外著名大学或者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他们带动了一系列的创新创业活动。

  记者注意到,此次《江苏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突出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

  在投资政策方面,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华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在创新创业服务方面,鼓励华侨投资者参与国家、省和省内各地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项目,华侨投资者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鉴定。

  根据条例,华侨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法给予补偿。

  国内身份证明是华侨在国内投资、生活、出行碰到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记者黄欢

编辑: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