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代表热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会不会造成滥用?
“放”权,赋予更多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收”则针对原来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限定了“立法权”的界限。10日下午,江苏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们争论的焦点也集中于“放”与“收”。
根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原来有49个,扩至284个。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敏是为扬州争取立法权的代表之一,她说扬州已经派出不少人马去各地学习立法经验,“扬州和全国两百多个设区的市一样,都会有这个权益。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就根据这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做了一些这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专门建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就是预算委员会,一个是法制工作委员会。”
各地对地方立法权的争取由来已久。赞同的意见大多认为,现有的法律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法规,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苏州是我省拥有自主立法权的四个较大的市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海鑫代表跟记者举例说,苏州市在10多年前,就出台了禁止开山采石条例,这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于这个条例一下子就遏制住了山体资源的无序开发,这个对苏州市青山绿水的保护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巨大的作用。”
但同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放的同时又收回去一点。”过去,较大的市享有的立法权几乎没有界限,这一次把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钱海鑫认为这点限得“过紧”, “有些城市在过去的立法过程中间,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丰富的经验,这样的地方不应该限得过死,这些权利如果没有的话,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有点困难。”
不过,更大的争论在于立法权下放,会不会造成立法权滥用,立法质量能不能得到保证。而且以一审二审中呈现出来的内容做观照,还有需要继续厘清的空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代表认为,“关于赋予广东东莞、中山及甘肃嘉峪关等3个未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既然已经规定了只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享有地方立法权,‘未设区的市’就应当暂不赋予地方立法权。”(记者 王赟)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