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28.07.2015 11:0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朱梦琪薛风琴)为支付货款开出承兑汇票,但持票人却无法兑付,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江苏某重工公司给付原告安徽某工程公司汇票金额141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安徽某工程公司与江苏某重工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2月1日,江苏某重工公司为支付安徽某工程公司货款,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41000元、兑付日为2014年8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安徽某工程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其开户银行托收票款,但却被告知由于江苏某重工公司账上无钱进账,该汇票无法兑付。安徽某工程公司随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某重工公司作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有义务在汇票到期后付款,未予付款还应承担相应利息,故安徽某工程公司主张该汇票金额及利息合理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请求被支付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相关利息。在商业领域,信誉本是企业立足之本,但一些企业总想通过投机取巧来规避自身义务,到头来多出利息是小事,信誉丢失却是大事。
编辑: 刘 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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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15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