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回应“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落实问题”

19.02.2016  11:42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于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的落实问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部分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以下是公安部网站公布的答问全文:

1、《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意见》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环境。《意见》立足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坚决贯彻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国际通行做法固定为国家政策,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创新,签发对象进一步扩大,资格待遇更为落实,服务管理更加完善,对于进一步便利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意见》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国家人才战略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创新。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广泛吸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是我国人才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中国对外国籍优秀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一些外国人要求在中国永久居留并享有相关便利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作为世界主要国家引进人才的重要手段,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完善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发展阶段、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意见》在积极服务重点引才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评价标准,对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放宽任职单位、取消职务级别等限制,进一步畅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并为其申请永久居留在华创新创业,对于主动应对国际人才竞争,从全球范围吸引集聚创居留提供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三)《意见》为加强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奠定了更好的管理基础。《意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着力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予以改革,以形成体制完善、机制协调、法治健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在整合体制机制方面,强调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职能整合,进一步完善国家移民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加大外国人永久居留受理、审批和服务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和充实力量;在推进法治化建设方面,要求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规范后续服务管理方面,指出进一步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以建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这些举措必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2、《意见》加强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目标,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要坚持扩大开放与立足国情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国家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各国有益做法,实行更加开放自信的永久居留政策;在积极服务重点引才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认定机制,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加强制度实施,形成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需求导向,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扩大永久居留签发对象,有效落实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资格待遇。

3、《意见》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提出了改革意见?

(一)增设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渠道,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各自优势,进一步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意见》在积极服务重点引才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服务管理需要,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推动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真正实现让市场在评估和配置创新人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引才用才的内生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

(二)调整各类永久居留申请情形,逐步扩大签发范围,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意见》对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放宽任职单位、取消职务级别等限制,进一步畅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并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这一系列规定将使更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意见》明确实施积极的投资移民政策,灵活调整投资年限、数额、方式等申请标准,大力吸引外国人来华投资。《意见》拓宽了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倡导和鼓励外国友人为促进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和增进中外友好、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意见》还进一步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的类型,降低居留时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为海外华人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政策倾斜。

(三)全面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建立社会融入机制,提升永居外国人的社会服务水平。《意见》明确了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格待遇,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和加强落实。《意见》还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帮助永久居留外国人更快、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四)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各项措施,提升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水平。《意见》改变了目前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发布分散的现状,明确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意见》要求进一步减少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制证流转环节,加快部门间核查信息反馈速度,提升受理审批效率。《意见》还规定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以建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取得实效并能长效运行,《意见》在改革和创新各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的同时,也着力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予以改革,以形成体制完善、机制协调、法治健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4、《意见》对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出哪些便利政策?

(一)积极服务政府引才战略。进一步扩大政府重点引才项目备案范围,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家需要的人才,重点是首席科学家、战略科学家、世界级科技大师、风险投资企业家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及其他纳入引才备案项目引进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二)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积极发挥市场在外国人才和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探索计点积分制等评价机制,建立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如目前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实施的12项和支持北京创新发展的20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就规定对在沪或在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就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真正实现了让市场在评估和配置创新人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引才用才的内生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

(三)调整在华工作人员申请永久居留门槛。2015年6月,公安部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新增了国家实验室等7类科研机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永久居留申请人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意见》还提出,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畅通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为其毕业后在中国境内工作和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根据《意见》精神,公安部已经在上海科创中心和北京中关村试点实施相关政策。

(四)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根据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类别设定不同的审批时限,结合已推出的便利措施,通过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简化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缩短核查反馈时限,修改审批系统逐步实施电子化审批等方式,进一步缩短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永久居留审核、审批、制证时限。

5、对于家庭团聚人员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意见》作了哪些改革?

现有政策中,申请永久居留的家庭团聚人员包括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岁以上老年人投靠直系亲属等三类对象。《意见》积极回应外籍华人的呼声,提出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从而扩大家庭团聚永久居留的覆盖范围。同时,《意见》还对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予以政策倾斜,要求对于那些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了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涵养侨务资源,增强国家吸引力,增进社会和谐。

6、外籍突出贡献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员?对于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永久居留将提供哪些便利?

为更好地地给外籍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益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增进中外友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表率的人员纳入永久居留申请范围。《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丰富突出贡献人员申办永久居留的推荐途径,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7、《意见》将从哪些方面优化受理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优化了外国人永久居留受理审批程序:一是明确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永久居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二是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加快永久居留申请人核查信息反馈速度;三是进一步减少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流转环节,简化受理审批手续,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永久居留申请受理审批效率;四是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简化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永久居留申请材料,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8、大家都比较关心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的落实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吗?

2012年,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享有的资格待遇作了初步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部分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意见》对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做了全面、深入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和法律地位,强调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二是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工作、生活、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公积金等领域的资格待遇做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各部门 要公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加强落实,并要求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待遇规定入法,强化其法律效力;四是推动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信息资料可被铁路、银行、保险、宾馆等窗口部门和单位相关设备自动识别和读取,便利永久居留外国人居住、出行和生活;五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纳入政策范围,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并加强实施监督,推动政策落地,

9、《意见》在促进外国人社会融入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来说,社会融入是指对定居国精神层级的融合和接纳,重点是语言和国情的融入,我国在促进永久居留外国人充分融入社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意见》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文化介绍等服务,帮助永久居留外国人更快、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为提高永久居留外国人服务水平,引导和规范外国人所在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和在华工作、生活提供社会服务。依托政府现有人才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做好政府引进人才认定、待遇落实等工作。

10、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意见》在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地,《意见》要求,建立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意见》明确,由公安部牵头,建立永久居留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外交、安全、教育、科技、人社、外专、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商务、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 为提升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效能创造更为便利条件。

11、作为执行《意见》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如何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意见》顺利施行?

作为执行《意见》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采取以下七项措施,确保《意见》顺利施行。一是根据《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任务分工,提出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二是建立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意见》贯彻落实;三是推进国家移民管理体制改革,由国家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承担制定永久居留政策、实施受理审批和开展日常服务管理等职能。并加大外国人永久居留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四是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和配套规定,使改革成果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是牵头建立永久居留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研究和服务管理提供支撑;六是建立《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督导机制,开展政策执行评估,每年对照任务进行销号,打通《意见》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七是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国际影响力,提升全社会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兼容接纳,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为更大力度吸引外国人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