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管理办法

24.05.2016  09:12

为规范全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管理,根据水利部和江苏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近日,省水利厅正式下发《江苏省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3年,我省全面启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出台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水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并确定高淳区等18个县(市、区)为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区)强化生态理念引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力推进试点建设,部分试点地区已基本完成试点期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办法》共二十二条,分别对试点建设、考核评估、试点验收、动态管理等各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试点建设的管理和实施主体。界定适用范围为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的验收管理工作;确定建设管理主体为水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试点验收工作由省厅会同试点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试点工作实施主体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是明确试点建设和验收的依据,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建立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估报告等日常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试点的考核评估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要求试点地区开展自评估工作,采用期中和期末技术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试点期末技术评估报告是试点验收的依据;自评估报告须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四是明确试点验收、命名、抽查复核的方式。明确试点验收的基本条件与流程,对验收材料、专家组评估和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五是明确对试点地区相关工程项目择优实施优先资金补助的渠道与机制,省级水资源费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试点地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办法》的出台对及时总结推广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经验、规范试点验收管理、提升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技术依据。(供稿:厅水资源处  游洋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