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以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及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
相关设区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江苏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7号)》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下达2017年度省以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及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列 2017年“2130316农田水利”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包括省以上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补助和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用于宜兴市、铜山区、赣榆区、盱眙县、丹徒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3km2;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根据各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水土保持重点项目所在县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抓紧报市级批复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0号)、《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江苏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办法》(苏水农〔2017〕13号)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项目。
四、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完成后,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省级根据各地验收情况开展抽查。
附件:1.2017年度水土保持重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17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