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未依法征收 生态局被诉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收取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实地公司)在六盘水市明湖湿地公园北侧开发建设的“实地·紫藤庄园”一期立项备案建筑规模为1097.8亩,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原钟山区水务局(现根据职能整合并入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的批复,应缴纳147.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实地公司以其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只有424亩为由,三次向原钟山区水务局申请按照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和时间分期缴纳,原钟山区水务局未予回复,也未进行处理。2016年4月25日,原钟山区水务局向实地公司下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限其15日内缴纳,并提出要求实地公司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监督意见。后实地公司既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也未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钟山区水务局未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实地·紫藤庄园”一期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多数楼盘已经封顶,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也未采取措施将应缴水土保持费收缴入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收缴实地公司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但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未回复检察机关,也未依法采取措施,国家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法院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规定,对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