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苏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努力保证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代表性和可比较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已有初步进展。但是,江苏人口密度大、城镇化发展快,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江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将《办法》列入省政府2016年正式立法项目,加强工作调研和部门协调,广泛征求13个设区市政府意见。
《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省各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职责,明确了禁止实施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和相关督查、管理规定。针对江苏目前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气象探测环境人为破坏导致气象台站频繁被迫搬迁,为满足社会需求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布施的自动观测站、小气候站等专业监测设施人为损毁现象频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进展缓慢等,《办法》确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办法》要求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督查合力,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办法》还提出对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打造江苏气象台站的“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