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离不开“火眼金睛”

11.11.2015  14:06

  太仓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新华报业网讯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愈发增多。昨日,太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2年至2015年(截至10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向社会公布了十个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该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太仓法院2012年收案640件、审结647件,2014年收案725件、审结705件;2012年平均审理天数为41.64天,2015年则为65.92天。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案件审理难度也在加大。“我们发布十大案例,就是想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示民众谨慎借贷,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太仓法院办公室主任季红告诉记者。

  “超标”利率不受保护

  浦某与陈某系生意场上的朋友。2013年12月6日,浦某向陈某的账户汇入28.2万元。同日,陈某向浦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8.2万元,月息3%,借期3个月。后陈某未能还款,浦某起诉陈某要求归还借款28.2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法院认为,陈某和浦某约定的月息3%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判令陈某归还借款28.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浦某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案件较为普遍,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太仓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坤介绍说,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调整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

  起诉“超时”有理难求

  1990年至1992年期间,马某两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5000元,马某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张某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张某主张其多次向马某索要过,马某抗辩称该借款已经返还,但双方对于自己的陈述均未能提供证据,同时,马某认为张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起诉已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太仓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曹柏鹏告诉记者,许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都因为不懂法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疏忽,失去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便有当事人因为出借资金没有保存好证据而败诉。据悉,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太仓法院近年来通过以案说法、法治讲堂等形式,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群众进行宣传,提示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引导当事人自我维权。

  虚假诉讼误时又耗力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民间借贷具有证据单一、易伪造、私密性强等特点,借贷双方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些特点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成为部分不法分子意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毁约、骗取非法利益的舞台。

  “民间借贷案件是非法诉讼和虚假诉讼的多发区,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已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突出难题。”曹柏鹏认为,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引发矛盾冲突,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必须着力预防和严厉打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果发现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不正当地放弃权利等十种情形的,我们便会进行紧密‘盯防’。”曹柏鹏介绍说,近年来,为了完善案件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识别率,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该院不机械运用证据规则,不就案办案,不唯合同、唯借条而定,不局限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此外,该院完善了虚假诉讼惩戒机制,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坚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特约记者郑金硕薛忠勋江苏经济报记者耿文博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