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井喷位居民商事之首
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记者翟 敏)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为了提醒人民群众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自我防范,昨日,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件(详见今日3版)。
民间借贷案件量五年攀升近80%
2010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大幅攀升。据统计,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而今年1至7月,案件数量更是刷新纪录,仅七个月全省法院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就已高达80320件和66348件。这些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同时,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也在迅猛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5616685万元,比2010年上升了504.38%。今年1至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8351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告诉记者,如今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由于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之间利差较大,民间借贷的收益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部分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信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谋取不当利益。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
网络借贷新形式高速扩容
据杨晓蓉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呈高速扩容态势。然而,这些当下最时髦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容易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成为纠纷产生的重灾区。
所谓P2P金融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部分平台经营管理不善,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跑路现象增多,因此引发大量连锁诉讼。目前,南京秦淮法院就受理了因光大信投P2P平台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的借贷合同20余起。
出台意见规范执法尺度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为了规范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间借贷审委会会议纪要》,统一民间借贷案件执法尺度。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规范了民间借贷的执法尺度。如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对仅有借条而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在打击高利贷等非法行为方面,对于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利息、预扣利息作为本金,以及通过顾问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限制的,不予保护。”杨晓蓉称。
为规范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现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省法院专门出台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复制后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情形,省法院还专门出台以物抵债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对实践中各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厘清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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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