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成宿迁民商事第一大案 有公务员参与放贷

30.10.2015  10:53

  “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宿迁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10月29日,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986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3.67%。受高利诱惑,部分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教师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参与专职放贷。

   案均标的额超13万元,日趋呈经营性特征

  市中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融资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收结案数均大幅上升。5年来,全市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4万多件,其中,2014年新收10769件,比2011年上升57.53%。

  5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8349件,其中2014年审结10272件,比2013年上升24.28%。仅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986件,审结9419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3.67%和15.53%。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直线上升。2014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总计145627万元,比2011年增加92378万元,上升173.48%,年均增长率为57.83%。仅2015年1至10月,审结民间借贷案件标的总额已达178284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71151万元,上升66.41%。全市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13.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100万元。“民间借贷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日趋显现经营性特征。”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建华说。

   高利贷”成民间借贷常态,有公务员、教师参与

  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尤为普遍,且日益隐蔽化。出借人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借人预扣利息;借款到期后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算作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现象较为常见;实际履行的利率高于约定的利率。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期限相对较短,大部分在1年以下,及时偿付往往存在困难,进而引发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社会参与度越来越高,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除了自然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外,还包括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及部分典当行等中介机构,风险程度高、监督体系薄弱。受高利诱惑,部分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教师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参与专职放贷。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愈发复杂。

  “在泗洪,管这个‘高利贷’叫‘放爪子’,已是当地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不仅很多群众参与,不少机关干部也参与其中。”市中院相关人员透露,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放贷,不会用自己真实姓名,比较隐蔽。“比如,以别人名字贷款,但钱是他出,受益也是他。

  此外,民间借贷放贷人在高息诱惑下,作出趋利性选择,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政策界限较为模糊。有的专职放贷人暴力讨债,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犯罪。

   新法规定: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

  2014年8月12日,程某、钱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3%,2015年3月30日归还,张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程某、钱某及担保人张某均未归还王某借款及利息,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因约定利率过高,法院仅支持月息2%。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今年8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涵盖的范畴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更新”,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身份,并且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红线”。

  记者了解到,《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两个分界点,分别是24%和36%。即,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是年利率24%;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的,则法律不保护,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那么司法解释为何固定24%的利率以内的利息为司法保护区?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袁震解释,“这是因为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因此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记者张立婷 实习生吕巧力 通讯员刘洁)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