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营医院不公示药品价格被责令整改

10.03.2016  10:42

日前,市物价局联合市卫计委对全市民营医院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针对部分民营医院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等,当场责令整改。

 

目前,我市共有10余家民营医院。按照省有关规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制定或调整加价率前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

 

两部门督查发现,我市一些民营医院制定或调整加价率前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价部门,将药品价格向社会公示的民营医院也不多。两部门要求这些医院严格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收费做到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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