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修改 删除见义勇为重大过失担责

15.03.2017  12:33

            法制日报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朱宁宁即将于明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又有多处修改。据了解,3月12日,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普遍赞同草案修改稿,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去了此前“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一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代表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鉴于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有代表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基于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