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迈出立法第一步 五大变化将影响生活

28.06.2016  10:49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民法典编纂迈出立法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民法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人民群众关系极其密切。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法总则草案共11章,186条。其中,五大变化未来将影响人们生活。

  第一,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李适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第三,完善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南京虐童案曾一度引发有关撤销监护权的讨论。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还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针对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草案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四,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颠覆传统技术观念和产业布局,如何研究和制定一部适应新情况的民法典,就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人格权保护理念受到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挑战,虚拟人格独立化趋势明显。虚拟人格具有“独立”的虚拟财产、虚拟信用和虚拟社交范围等情形,也保障了虚拟责任的履行问题。因此,虚拟民事责任应该得到法律明确认可。

  据此,草案明确,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明确“数据信息”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李适时介绍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的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据此,草案将二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李适时表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谢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