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成海外并购主角 更加青睐于新兴产业

28.12.2015  10:16
 近年来,海外并购主体趋于多元化,民营企业逐渐崭露头角,一些实力雄厚的民企成为海外并购的先锋。从并购标的所属国家和地区来看,仍是以欧美企业居多。今年以来,标的方是美国企业的并购项目占比在一半以上,其次是香港和欧洲企业。被并购的欧洲企业所占比例明显上升,这和欧债危机也有直接的关系。
  从并购标的所属行业来看,高科技、新兴产业代替能源、矿产成为并购的热门行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放缓,资源和能源领域并购随之逐渐降温,相应地跨国并购买家把目光投向发展前景好的新兴产业。
  随着大批民企去海外淘金,民企海外并购的占比在持续快速上升。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今年以来共有108起海外并购,其中民营企业并购有76起,占总量的70%。
  从标的方所属行业来看,民企与国企有着显著的不同。民企海外并购在标的选择上更加宽泛和多元化。互联网、传媒、电子、信息技术服务是并购的热门行业。房地产、医药、医疗保健等需求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强的行业也是民企去海外市场并购的重点。此外,一些眼光超前的公司开始在海外市场寻找互联网彩票、在线教育等新兴行业的并购标的。总体来讲,民企海外并购更加多元化,更加青睐于新兴产业。
  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金融机构与企业走上海外并购之路,但海外并购的成功率并没有进一步提高,折戟沉沙的仍不在少数。
  挑战:理性应对海外并购热
  在国际上,总共出现过三次重大的金融并购浪潮,分别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上世纪90年代和次贷危机发生以后。
  在第一次浪潮期间,许多日本金融机构合并与收购美国资产,而目标通常锁定为房地产业以及金融机构的股权,海外并购交易主要以现金的形式开展。大规模的海外金融并购案例中,只有日本企业三菱UFJ信托与银行顺利收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银行,而其他绝大多数的并购行动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分析人士认为,导致失败的核心原因并不是技术上出现了什么问题,而是当时的经济泡沫和不严谨的检查方式错误地反映了海外并购的利润和风险的真实情况。此外,由于金融与国家的经济命脉息息相关,所有国家仍对国内金融体系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并购可能对被收购方的生存造成金融层面的威胁,因此被收购方的所在国对此抱有一定的敌意,唯恐并购成功会提升成本和此后经营整合的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收购方本国的金融环境与被收购方在之后可能的表现是决定海外并购成败的两大关键因素。
  20世纪90年代,海外金融并购再度表现活跃,无论是规模和数量都出现了显著攀升。欧洲和美国的机构成为这一次浪潮的重要收购方,成功的并购案例不断出现。当时的并购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股票替代、增大投资和采购有针对性的可调换债券、分配期权和认股权等一系列的创新工具得到运用,而并购目标较之前也变得越来越丰富,从通用债券到不良资产都可能成为海外并购的目标。比如,美国的孤星公司就曾经先后参与在韩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的资产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理。这一轮并购抓住了正确的时机,并且充分考虑到了并购策略和收购方的实际实力,拥有较高的并购成功率。
  而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一度沉寂的国际金融并购重新焕发活力,凭借高沉积速率和低利率,日本金融机构表现得尤其抢眼。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也凭借着相对强大的海外资本开始在国际并购市场扮演起重要的角色,困境中的欧美金融机构和企业成为主要的海外并购目标。在日渐升温的海外金融背景下,中国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谨慎的态度,从过去的并购案件中学到经验与教训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内资‘走出去’,这使得不少企业对海外并购蠢蠢欲动,但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调研、理性应对,才能避免并购失败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注入新的生命力。”华东理工大学金融学副教授孟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道,“金融危机给这一轮海外并购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美国次贷危机和随之而来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迄今已历时5年,欧洲经济欲振乏力,包括德国普茨迈斯特、凯傲、林德液压在内的一大批高端制造企业遭受重创,销售和盈利能力大幅下挫,甚至陷入亏损。但中资企业能否借并购之机,在中国装备制造业急需的精工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现在还是一个未知数。
  教训:法律法规风险需警惕
  从近几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来看,海外并购由于其复杂性导致成功率比较低,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由于自身人才缺乏、管理不善、文化融合较差及整合能力差等因素,成功率较低,损失惨重,其中也有不少就是吃了对当地法律法规风险规避不当的亏。
  为保护本国经济命脉,规制外资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各国一般都制定了反垄断法。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在19世纪末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及此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此外,美国还专门制定了并购指导准则、并购审查制度等。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现代英国竞争法始于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3年英国又制定了《公平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并购审查制度。欧盟的反垄断主要体现在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这种反垄断思潮的蔓延导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甚至滥用反垄断法,干扰正常的并购行为。
  2006年,在号称“欧盟对华反垄断第一案”的中集集团并购荷兰博格公司一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中集集团在并购中构成“准垄断”局面。欧盟反垄断机构随后的初步调查认为,中集对荷兰博格的收购可能会引发罐式集装箱领域出现垄断。根据欧盟合并准则的深入调查,决定不予批准中集集团间接并购荷兰博格公司。
  2009年,四川腾中收购悍马夭折一案,除收购方腾中准备不充分、盲目并购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看重环境保护,关停不环保的产能。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潮流下,悍马的高耗油率已越来越不受欢迎,2009年悍马已接近于停产。2010年,通用汽车宣布收购交易失败,并声称将关闭悍马品牌,此举受到美国环保人士的欢迎。
  因此,在实施海外并购之前,调查并购前目标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和防范并购后环境保护责任风险,被认为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股份损失,中国企业要特别注意被收购目标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和能力,调查其历史上是否有环境侵权的诉讼或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等。
  未来:“一带一路”助推航空
  要通商,必先通路、通航。因此,今年大热的“一带一路”中的“丝绸之路经济带”被认为将打通从太平洋到波罗的海的运输大通道,逐步形成连接东亚、西亚、南亚的交通运输网络。“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东边连接亚太经济圈,西边进入欧洲经济圈。在这一背景下,有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中国航空公司海外并购的前景被看好,主要方向将会是欧洲市场和亚洲及非洲的新兴市场。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航空业海外并购一改往季的低迷状态,取得了较大的增长。虽然第三季度中国航空业对外投资只有3宗,但其交易金额却高达50.84亿美元,位居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重点行业的第三位。
  我国航空公司的海外并购之旅,能否借助“一带一路”的东风,飞出优美弧度呢?
  赛迪顾问汽车产业研究中心分析师陈德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较早前,中国的航空公司在欧洲、非洲区域均有一些并购行为。在此基础上,“一带一路”将是一个潜在的利好消息,“若‘一带一路’继续推进,市场需求本身也会驱动航空公司去做一些相关的并购整合”。陈德强认为,多项指标或已表明,我国航空公司海外并购的时机已相对成熟,也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一带一路”的核心是为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实现互联互通。“有‘一带一路’之后,中国同相关国家之间的人员往来、物流需求等都会增加。”陈德强分析,市场由于该区域发展战略而扩大。
  然而,分析航空公司扩展海外业务的主要模式,一是自己去建一些航线,其缺点在于获得审批的时间比较久。与之对应的另外一面,就是并购,此举可直接利用相关航空公司现有的资源。同时,目前“一带一路”涉及到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陈德强认为,这个时间介入(并购)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抄底时间。
  航空企业的海外并购历来不乏政府参与。谈及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陈德强表示:“政府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中国之前在进行一些海外并购时,特别是在欧洲、美国都会受到一些阻力,可能跟这些国家本身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会有一些抵触有关系。
  但是,陈德强判断,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对中国航空企业的扩张抵触情绪可能较小。
  据悉,通常情况下,一架飞机的飞行年限可达到25年-30年。但是目前,中国大部分退役的飞机都没有达到使用年限。根据国航西南分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其机队的平均机龄从2010年的8.14年持续下降至2013年的4.99年,今年更降至4.7年。
  很显然,飞机机龄的相对年轻,能为中国航空企业海外扩张带来后劲。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大量持续引入新飞机并淘汰旧有机型,不仅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还能够帮助航空公司实现机队结构优化,有效降低公司的维修和运行成本。
  同时,经过10余年探索,中国企业也积累了一些海外并购的经验,在一些市场的选择,包括时机的选择,都会掌握得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