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污染环境犯罪首发禁止令

24.03.2015  15:47

  常州武进区法院行政庭日前受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此案是该院开展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之后第一起对污染环境罪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13年至2014年5月间以营利为目的承接某企业的废桶清洗工作,非法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沾染有机树脂的废包装桶,并采用私设水泵、地上临时排污管道的手段,将洗桶产生的废水排放至永安河内,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5月5日,武进环境保护局查处了该废桶清洗点,现场查获废桶794个,重量达16余吨。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宣告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法院宣判之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