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6岁遇害女童双目被挖”系谣言 造谣者被拘
11月22日,武进警方将微信圈编造散布“武进六岁女孩双眼被挖”等谣言的马某(女)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马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武进警方再次重申:对于采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警方将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和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经查,马某是安徽人,80后,11月20日中午11时20分,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女童双目被挖”的消息,其朋友马某某看到后,将这消息发到了网络论坛上。11月22日下午5点半,武进民警传唤了马某和马某某。见到警察,2人都惊呆了。马某说,她在网上看到了女童在高架桥下被发现的照片和消息,就胡编了个女童双目被挖的消息发到了朋友圈里,也是自己说着玩玩的,没想到违法了。得知自己的行为已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要被处行政拘留,马某痛哭流涕,懊悔不已。 11月22日晚上10点,武进警方依法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当即移送拘留所执行。对于将谣言转到论坛上的马某某,警方进行了警告处罚。
新闻加点料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新的入罪行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享有公众影响力的公知大V、媒体,还是一个普通网民,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消息前,对信息的准确性一定要核实、核实、再核实(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确实难以核实的,尽量不要推波助澜。否则,最高可能面临7年有期徒刑喔!
肯定有小伙伴会问:“不会我吃着火锅刷个微博,突然就变成阶下囚了吧?究竟哪些消息能转发、哪些不能转呢?”
一、不能核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坚决不转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中强调的虚假信息,具体指四类,即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就是说,它重点打击的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比如,捏造某地发生火灾死伤无数,捏造某地发生疫情已经彻底失控等等,因此,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应不在此列。
二、故意编造虚假险情,或明知虚假依然“力挺”的入刑没商量
此外,法条中对具体行为也有所限定。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条,都强调了造谣者和传谣者主观上的故意。
这么看来,并不是所有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都要用“刑”。
三、转发恶意诽谤帖留意转发量,500次以上将“摊上事儿”
温馨提示:如果你凭上面两条秘籍认为,可以继续高枕无忧地发布虚假促销、虚假广告、甚至是恶意诽谤,那可就错了。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至于动用刑法,但还是有其他法律法规等着呢!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