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检察“附条件逮捕”有效突破一起杀人案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使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取得重大突破,既准确地打击了重大犯罪,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洛阳镇一户人家家中发现一具女尸。经侦查分析,公安机关认为住在被害人隔壁的男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归案后,多方侦查显示其行凶的可能性较大,但张某本人不承认自己杀人,这让公安机关侦查陷入低谷。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嫌疑人口供也仍未取得根本性突破。
以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三种决定,但该案情况比较特殊。
“本案现场相关物证、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集中指向张某涉嫌故意杀死被害人。但因缺乏嫌疑人口供,对于嫌疑人作案目的以及具体的作案方式等尚未核实清楚,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据以往惯例是不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冯伟告诉记者。“不过考虑到经过进一步侦查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且系重大案件,不逮捕的话既存在激化被害人方矛盾的潜在风险,也存在嫌疑人毁灭证据的可能性,但直接批准逮捕又可能损害嫌疑人权益,我们就作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
经过综合考虑,武进区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13年4月19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张某依法作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并在后续的侦查工作中引导和配合侦查机关对张某加强心理攻势。执行逮捕后,张某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最终供述了杀死被害人的事实。
据副检察长吴汉忠介绍,“为确保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保证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我院对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三项条件,一是只在重大案件犯罪内适用;二是要求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三是引导继续侦查并及时跟踪审查案件。”
同时,对每件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案件,该院均会详列一份附条件逮捕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督促公安机关继续收集物证,协助其突破原有侦查瓶颈,促进了公安侦查活动的规范、文明。
“我们的做法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嫌疑人权益的平衡。同时,也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了监督制约与指导配合的有机统一。”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蒋国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