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宣判两起污染环境案

06.06.2015  17:02

  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常州武进区法院5日宣判两起污染环境案。引人注意的是,有3位被判处缓刑的案犯,同时被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工作。主审法官认为,这将最大程度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获颁“禁止令”的3位犯案者,均在常州市某硫酸公司工作。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该公司私自加装设备、违反生产工艺,将大量含有砷元素(俗称砒霜)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公司西侧的藻江河中,导致河水发生严重砷污染。案发后,该公司法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连同3名污水站工人,全部被拘。

  法院认定,6名被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3位公司中高层负责人均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分别罚金15万—25万元不等;3位污水站工人为从犯,均被判有期徒刑,但施以缓刑并罚金。在3名从犯获缓刑的同时,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被告单位亦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唐传虎)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