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妥善办结一起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申诉案

21.08.2015  12:39
 

申诉人徐某某因贪污、受贿一案,不服武进区检察院1995年作出的《关于没收被告徐某某利用赃款、违法所得款从事营利活动获得财物、孳息的决定》,2014年向武进区检察院申诉,要求将没收的财物予以发还。

武进区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复查,经复查后认为,原作出的《关于没收被告徐某某利用赃款、违法所得款从事营利活动获得财物、孳息的决定》对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60万元股本金来源的认定有部分无事实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常州市检察院同意,武进区检察院决定改变本院原没收决定,将徐某某个人投到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本、获利以及利息总计90余万元依法进行了发还。拿到发还款后,申诉人徐某某表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检察人员办案作风、办案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