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到7袋过期食品分次结账试图获7次赔偿

16.03.2016  08:32

  法院驳回诉求,提醒消法惩罚性赔偿不应滥用

  当你在超市买到7袋过期食品,第一个想到的是什么,立即投诉或是直接结账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江苏人高先生却在收银台有意分成7次结账,试图以7次不同的购买行为来主张获取7次赔偿,这样的诉求在法院碰了“钉子”。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消费者维权案。

  揭秘:“退一赔十”金额嫌低

  2016年1月,高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单价为16.6元的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在案件中,高某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7000元。

  细心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是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的消费者都是以购买的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则高某获得的赔偿为1162元;而如果认定为7次购买行为,便可能获得赔偿7000元。

  调查:分开结账“维权方式”去年底开始“流行

  据了解,这样的“维权方式”是从去年年底开始“流行”起来,江苏不少法院都接到了类似案例。当事人的目的,都是和高先生一样,想借助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获取更大利益。

  江苏法院表示,对于消费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法院历来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仍然会“绿灯放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针对此案,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将高某故意拆分结账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超市按高某购买7袋食品总价格的十倍增加赔偿。

  法院: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不应滥用

  此案的主审法官牛文冉表示,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超市退货并返还货款。

  关于高某主张的其系分别购买,而每张发票载明的购物单价的10倍不足1000元,故要求7袋过期食品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高某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高某支付赔偿金,驳回高某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法律不应成为任何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自199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经2009年8月、2013年两次修订;自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后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后实施。我国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从退款退货到建立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二”到“退一赔三”再到“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从500元到1000元,在鼓励全民打假的进程上,我国法律也不断在进行着促进作用。

  同时,从以往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也一直践行着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倡导每个消费者都应当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益。近年来,此类维权案件也发生了井喷式爆发。

  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这样一种规则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氛围,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指引。而事实上,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地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原本可以净化市场的行为,却因一味追逐个人私利而扰乱了市场。对于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记者冒群

编辑: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