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验检疫局:入境邮包中的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审批

10.03.2015  18:07

  中新江苏网南京3月10日电 (肖润珠 李正法)3月10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发布提醒,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160号令),已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对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管模式和方式进行一系列调整。

  事件回放

  据介绍,就在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的第二天,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在一份来自日本的入境邮包中,截获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特殊物品美容针剂,并对其实施退运,这是江苏口岸在新规实施后首批退运特殊物品。

  2月26日,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邮件办事处在对入境邮包查验时,检验检疫人员发现一件从日本寄往无锡的可疑邮包,该邮包面单填写物品为零食,但在X光影像下显示为玻璃针剂,检验检疫人员立即开包查验,发现里面装有网购的美容针剂,4盒为维生素、氨基酸注射液,1盒为美思满胎盘素。检疫人员当即对该邮包予以截留,并第一时间联系收件人开展调查。

  处置过程

  根据总局特殊物品管理办法和规程相关规定,检验检疫人员立即约谈当事人。经确认,邮包内的50支美思满胎盘素内含有胎盘绒毛分解物成分,属特殊物品。检验检疫人员核实情况后,向收件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贯,要求其立即补办《特殊物品审批单》。经过多次沟通,收件人表示无法办理《特殊物品审批单》。3月2日,苏州检验检疫局根据总局160号令规定,对该邮包实施了退运处理。

  友情提醒

  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160号令),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对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管模式和方式进行一系列调整。如,除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入境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特殊物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医用特殊物品不再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但是,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存在较大生物安全风险,因此新规规定: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江苏口岸首次按照新规定在入境邮包中截获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单的特殊物品并实施退运,说明社会民众对新规还缺乏了解。在此,检验检疫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提醒社会民众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相关企业和邮件传递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前,必须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确保顺利通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