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检方调查庆安事件认定—— 民警开枪依规合法
5月21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孙成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调查、核实大量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定,庆安事件中民警李乐斌是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置此事件中,使用枪支依规合法。
5月2日,黑龙江绥化市庆安火车站发生铁路警察开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公安部指示,铁路公安局迅速组成工作组赴庆安指导处置,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成立调查组,及时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调查,形成了民警使用枪支依规合法的调查结论。检方在此基础上开展了独立调查,其结论与警方的认定是一致的。
5月14日,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和监控视频后,庆安事件舆情发生逆转,绝大多数民众认同调查结果,支持警察开枪,但依然有人相信境外敌对势力“枪杀访民”的谣言,纠缠于是不是“截访”,从而追问徐纯合堵住门的原因,质疑警察不该把人打死,甚至怀疑视频是不是作假了。
(一)警察能不能不开枪射击?
●目击者:枪都对着你了,你还用抢来的防暴棍打警察
●警方:不用枪不足以制止徐纯合的暴力犯罪行为
红瓦黄墙尖顶的建筑,零星的旅客,古朴下透着一丝平静。5月20日下午,记者初到庆安火车站,一时很难把这个北方小站与这场铺天盖地的舆论风暴结合起来。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记者首先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了解事件的梗概:徐纯合把手推车推到安检门口,堵住安检通道,并将在安检通道内的几位旅客赶出候车室,将门关上;安检员与之交流,随后到民警值班室报警;警察与徐纯合交流后去开门,徐阻拦,警察控制徐双手,通道打开,旅客进入候车室;警察与徐隔着护栏厮打;警察返回值班室,徐追过去踹门、砸自动取票机;警察再出来并拿着防暴棍,两人再次厮打;徐欲拽一位老人推向警察不成,双手举起一小孩抛摔向民警;徐夺得防暴棍,击打警察两棍,警察开枪。
为什么要开枪?记者找到了当事警察李乐斌。“摔孩子,虽然当时并不知道是他的孩子,但不管是摔谁的孩子,都是暴力犯罪行为!”“他抢走了我的防暴棍,我掏枪警戒,并口头警告,他还用警棍打我,一下打在左头侧,一下打在右手腕”,李乐斌说:“我不用枪,已经不能阻止他的暴力犯罪行为了。”李乐斌让记者看了他还有一点浮肿的右手,并拿出手机,让记者看了他当天拍摄的右手掌照片。照片显示,手红肿得厉害。
现场情形能不能不开枪?一位教师当时正好领着十几个学生在候车,他回忆说,警察掏出枪后在喊“别动!老实点!”可他(徐纯合)还是抡棍就打。这位教师感到有些惋惜,也有点费解,“你说,枪都对着你了,你还要打警察”。他还表示,看到网上有人质疑,说警察不该开枪,那是因为“不在现场,不了解有多紧急”。他又反问:“如果警察不开枪,徐纯合真把枪抢过去了,造成群众伤亡,又不知道他们该怎么说了。”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分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开枪,就可能涉嫌渎职。
有人质疑为什么没鸣枪示警?根据相关规定,警告主要有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人民警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经过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鸣枪警告不是必经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介绍,相关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开枪可以,能不能别把人打死?不少人有这样的想法。对此,已有不少枪械专家表示,这个愿望是好的,但操作中很难实现。警察开枪射击,特别是手枪,受开枪距离、现场环境、人员情绪等诸多因素影响,其精准度较难把握。同时枪支的杀伤力大,并非只是打中我们平常所说的脑袋和心脏才会致命。尽管如此,警察开枪目的和原则还是必须以制止暴力犯罪为目的,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后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整个处置过程,警察表现如何?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所长黄登录谈了他的看法:李乐斌在整个处置过程中都是规范和理性的。结合监控视频,黄登录一一向记者介绍,先是口头交流;见徐不听劝阻,将其手反制,让旅客通行进站,因为马上要检票了;第一次厮打中,看到徐有掏抽动作,便掏枪警戒;发现徐没掏出凶器,立即把枪放回;拿着防暴棍出来,起初只是左右隔挡;防暴棍被抢后,掏枪时后退一步。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杨宗科认为,从处置一般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升级为袭击警察的严重暴力犯罪,李乐斌积极作为,有效制止了暴力犯罪违法行为,其使用枪支符合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在黄登录看来,李乐斌训练有素。黄登录反驳“一个警察,怎么打不过一个醉汉”时说:“警察是以阻止暴力犯罪行为、制服暴力犯罪嫌疑人为目的,同时还要顾忌群众的安全,而狂躁的暴力犯罪分子是什么都不顾、拼着命。”谈到李乐斌为何没有帮手时,黄登录解释,和李乐斌一个作战单元的另一值班民警负责站台安全,从李乐斌拿出防暴棍到枪响,也就一分多钟时间,太快了。记者查看监控视频,这个时间段的确只有1分20秒。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2012年已经从铁路企业分离出来,移交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在这次枪击事件的调查中,属于独立第三方。据孙成毅介绍,在庆安事件的调查中,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相继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当事人陈述,警棍、枪支等物证,照片、警官证、持枪证、枪支使用交接记录等书证,伤亡鉴定和枪支弹道鉴定等100余份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认真审查,得出了民警使用枪支依规合法的调查结论。
(二)徐纯合为啥堵门赶旅客?
●安检员:现在我也没搞明白他为什么要堵安检门
●徐母:没有原因,就是喝点酒,精神上有时不好
徐纯合为什么要堵门?这是看完警方公布的监控视频后,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也是记者的一个疑惑。
记者找到了事发当日火车站第一个与徐纯合接触的人——车站安检员齐贵民。“大约12点,看见有人把一辆手推车堵在安检门中”“搁车的时候没看着,等我发现了去过问,有人骂我‘不关你事,滚犊子’。”齐贵民回忆,此前他并没有注意到徐纯合一家五口,到现在也没搞清徐纯合为什么堵门赶旅客。这个男子 “脸通红”“胡搅蛮缠”“还有酒味儿”,齐贵民和另一位安检员齐洪波拿他没办法,齐贵民就去报警了。
徐纯合是不是喝酒了?根据监督视频指引,记者找到了徐纯合一家人就餐的站南的一个小饭馆。老板娘确认,徐纯合一家五口11点左右来吃过饭。当问及如何确认是徐纯合一家时,老板娘语调很高:“老太太带着3个孩子在街上要饭,早就认识。”老板娘介绍,徐纯合一家点了一份麻辣鳕鱼、一屉蒸饺,“他(徐纯合)喝了一杯白酒,有二两五,50度的,还喝了半瓶啤酒。”
从监控视频看,徐纯合在车站买完票走出画面时,行走较为正常,当他返回再次进入监控画面时,走路明显晃悠。庆安县丰收乡丰满村支部书记王淑华介绍,在村里,徐纯合喝酒后也这样,走路“东绊一下,西绊一下”。当问及徐纯合有没有酒后闹事过,王淑华说:“他喝酒后,村里都没人搭理他。”
徐纯合是不是酒后无端滋事,其母权玉顺最为了解。当记者赶到庆安中医院试图采访她时,被病房门前一女子(权玉顺的女儿)拦住,声称“进去一个人,拿多少钱来!”警方调查组介绍,此前权玉顺做过3次笔录,都提到“我儿子徐纯合喝了一杯白酒、半瓶啤酒,因啤酒不好喝,出饭店后,在饭店门口把啤酒瓶子摔碎了。” 在问答“你儿子为什么拦着不让旅客进候车室”时,权玉顺的回答是“没有原因,就是喝点酒,精神上有时不好。”在其他媒体采访的视频中,权玉顺也说:“他身体还行,就是精神上有时不好。”
警方调查组出示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徐纯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徐纯合堵门之前有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冲突?记者仔细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也采访了事发当天的多位车站工作人员和旅客,堵门前没有发现徐纯合与任何人争执,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现场交流也仅限于与家人,更没有看到任何人对他进行阻拦。
(三)徐家是不是上访户?
●亲友:他们没有上访,是要饭
●调查组:买票,六进五出候车室,没有发现受到任何阻拦
庆安事件发生后,“截访”说传播很广。徐纯合当天出行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受到阻拦?徐家是不是上访户?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也进行了调查。
哈尔滨铁路警方调查组提供了徐纯合与权玉顺的两张车票复印件,票面显示为:庆安至金州的K930次列车,发车时间5月2日16时14分。徐纯合的堂弟徐纯静曾向记者表示,徐纯合的目的肯定不是去上访。“去上访也不可能去大连,因为黑龙江的事辽宁管不着。”徐纯静说。
记者查看警方调查组提供的监控视频,在徐纯合堵住安检口前除家人之外没有任何人与他谈话或接触。徐挡住安检口是在12时左右,离发车时间还有4个多小时,更不存在不让上车的问题。视频还显示:当天徐纯合一家六进五出候车室,来去自如,没有发现受到任何阻拦。“很顺利地买票,自由出入候车室,不知拦截之说从何来?”警方调查组成员反问。
会不会有人打电话不让徐纯合走?警方调取了徐纯合当天的手机通话记录,警方调查结果是当天只有一次有效通话,是与他的老乡钱立民。钱立民说,“徐纯合在电话里就问我回村了没,唠唠治肾的药和花生米买回去没有之类的闲嗑,也没多长时间。”
徐家是不是上访户?徐纯静、王淑华和村会计邓利民都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他们是要饭,不是上访。王淑华和邓利民今年都有到北京接徐家五口回庆安的经历,最近的一次是4月18日接到徐纯合的电话“找不到妈了”,邓利民和另一村民跑到北京找了两三天才找到老人和孩子,并把一家人接了回来。路上,徐纯合还告诉过邓利民“北京也不好要钱了,不去了。”
丰收乡丰满村有村民反映,徐纯合好吃懒做,老人和小孩乞讨是他的赚钱工具,有钱就买酒喝,喝多了还打孩子。“村里给他买柴火,还得帮他劈好。”王淑华算了一笔账:他家里一垧地流转出去后,一年有6000多元收入;粮食直补每年1200元;5个低保每人每年2700元,徐纯合妻子享受城市低保每年5500元;徐纯合母亲还有两笔高龄补贴约每年1000多元。考虑到老人和孩子生活困难,村里还给了徐纯合一家大量的救助,按理说,这些救助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支。
王淑华想来想去,感觉唯一能与上访沾点边的事,就是今年春节,徐纯合一家在北京乞讨时,北京东城公安分局民警发现,看到老人小孩子在天寒地冻中可怜,献爱心把他们接到派出所,随后送往民政部。北京一媒体还以《今晚祖孙四人吃上了热饺子》为题进行了报道。此前,大连一家媒体刊文《八旬老妪携仨孙儿来连乞讨,供养老家酗酒成性的懒儿子》,说的也是徐家乞讨之事。尽管不是上访,村里把他们接回来后,还是在积极协调把3个孩子送福利院的事。
丰满村干部和村民想不明白,徐纯合要饭的事,怎么就扯上信访了?还截访?
(四)监控视频有没有作假?
●现场学生:视频与现场情形一样、事实相符
●司法鉴定:送检的原始视频,没发现剪辑处理痕迹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警方通过媒体公布监控视频后,质疑视频作假的声音此起彼伏,主要“证据”是,两组镜头中,民警臂章位置不一样,一个在左,一个在右;徐纯合抛摔孩子的画面是经过特别技术处理的,比正常的画面走得快。于是,一些人从对画面真实的存疑,就推断事件的真相存疑。
哈尔滨铁路警方告诉记者,媒体公布的视频是由调查组提供的,“画面是真实的”。警察的臂章是在左臂上,那为什么有画面警察臂章会出现在右臂上呢?绥化车务段技术科微机室刘宇峰解释,这是“镜像”原因。在庆安火车站监控视频记录机上,刘宇峰向记者演示“镜像”现象:在正常的监控画面上,点击右键,出现“镜像”选框,选中,储存,画面立即左右颠倒。为了更直观,我们请一位警察站在监控画面下,让其举左手不动,调整为“镜像”模式后,画面显示,警察举起的是右手。为了进一步证实警方公布的视频没有改动过,刘宇峰选取了一段非监控视频画面,调整“镜像”后,画面上的日期反了过来,而监控时的画面,不管是否选择“镜像”,日期都是正常的。
当天庆安火车站5个正常工作的监控镜头,其中有一个设置为“镜像”模式。记者电话采访安装调试这批监控视频的技术人员于家瑞得知,当时他们安装调试时,只看到画面清晰,能刻录就行了,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
记者还请多人模拟徐纯合抱抛扔小孩的动作,然后估计整个动作需要的时间,得到的答案基本为三四秒钟。记者查看监控视频时间显示,徐纯合抱抛扔小孩的动作时长约为3秒。
“看到大家热议警方公布视频造假,我们很着急,不能让更多的人误以为是真的。” 现场目击者有3位学生主动找到记者。他们表示,虽然不知道怎么从技术层面去驳斥造假说,但他们看到公布的视频与现场的情形一样、事实相符。其中一位同学说到为什么要站出来作证:“不知道现场情况,就瞎说,让人感到气愤!”
可以让这几位学生放心的是,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送检的原始视频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原始视频中的“镜像”反转视频,是摄像机的不当设置造成的;送检的媒体剪辑视频与原始视频中对应部分内容一致,检验未见抽帧和时序颠倒处理痕迹;送检的媒体剪辑视频中的放大画面内容来源于原始视频,且内容一致。
【链接】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摘自1996年1月1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