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治检心得]张春山:检察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
强化监督制约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是由法律统治并依法行政的政府形态。从而决定了法治政府的主要特征应至少包含权力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责任法定等五个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要使行政主体恪守“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作保障,行政权力运行必须受到制约监督。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体系所发挥的监督制约效果有限。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多为政治、纪律、人事等方面;人大监督是宏观的、非经常性的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因其有共同行政利益存在局限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因监督渠道不畅,监督能力有限等也无法形成制衡;审判监督,虽具有司法监督的公正性优势,但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运行过程合法性的监督,以增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营造廉洁高效政务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进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从根本上说,避免行政权滥用和寻租的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并建立权责相统一和责任倒查机制,但这需要长期努力。在这种状况下,上述其他监督方式又难以真正发挥有效作用,此时,确认并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就成为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和唯一途径。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回归宪法定位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需求。根据《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审判权、行政权的权力制约效应。以往我们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主要定位在行政诉讼监督上,而绝大多数行政行为,或因行政诉讼受案标准或范围的限制,或无适格主体启动而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检察权如果放弃对80%行政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必然会影响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以,将诉讼外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视野,通过外部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正当合法行使,才能真正体现检察监督的宪法价值,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张春山(作者系大丰市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