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工作报告点赞江苏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14.03.2016  08:59

  3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特别提到:“对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山东、江苏、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12件。

  曹建明检察长提到的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12起公益诉讼中,江苏有3件。

  2014年,由江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因其1.6亿余元的天价赔付款备受社会关注。

  2012年到2014年初,泰州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中的大量副产盐酸、废酸等危险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4家公司,同时给予补贴,致使2万多吨废酸等危险废物被偷倒进了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后流入长江。此后,由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涉案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2014年12月29日,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也成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之一。

  2015年12月21日,常州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案再次将公益诉讼拉入公众视野。2014年9月,常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干警张扬在与当地环保和公安部门开展的联动执法中发现,许建惠、许玉仙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造成场地地下水严重污染。2015年6月17日,两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缓刑。

  在本案缺乏原告主体的情况下,正值江苏检察机关被授权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本案得以立案审查。该案是试点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2015年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

  2016年2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江苏获准提起的第3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前,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由常州市检察院提起。目前,3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从支持起诉到提起公益诉讼,从出庭检察员到“公益诉讼人”,从“幕后”到“台前”,在探索公益诉讼的路上,江苏检察机关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江苏成为13个试点省市之一。之后,江苏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7个省辖市为试点地区。

  公益诉讼试点也设定了诸多“规矩”。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将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旨在更有针对性地维护公共利益。

  在获得试点资格后,江苏检察机关秉持“积极探索、审慎推进”原则,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危害食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不特定人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2016年1月下旬,江苏检察机关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2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48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0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件。

  据悉,在92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中,江苏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或建议起诉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的就有36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综合质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突破了制度藩篱,但仍存在诸如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操作难题。对此,全程列席全国人代会的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江苏检察机关将始终突出“公益”核心,扎实开展诉前程序;同时加强内部协作,找准切入点,努力提高发现线索能力;对于已经获批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司法合力,确保办出好的效果。(田野 卢志坚 王晓映)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