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区检察院坚持“五个原则”规范刑事和解

13.08.2015  12:31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中不就案论案,不机械办案,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五个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细致的审查材料、详细的释法说理和公正的办案素养,让刑事和解过程得以规范运作,最终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看法,对犯罪行为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犯罪后果形成清醒的认识,从而引导双方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进而彻底化解矛盾。

   捕诉衔接原则。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和作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调解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每办理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宣传法制,依法教育案件当事人,尽可能使破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同时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对于在批捕阶段因时机不成熟未达成和解而批捕的案件,承办人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双方有和解意愿,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刑事和解工作贯穿整个检察工作环节。同时,将“捕前和解”与“诉前和解”相结合,建立捕诉衔接联动机制,在处理标准上,侦监部门因刑事和解不捕的案件,公诉部门一般做相对不起诉或建议缓刑处理;在批捕阶段因时机不成熟未达成和解而批捕的案件,由公诉部门继续进行和解工作,并及时与侦监部门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刑事和解工作贯穿整个检察工作环节。 

   情、理、法”原则。 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严格依法,不为达成和解而置法律于不顾,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案件,在受理后立即对双方进行法律引导,让其知悉真实法律处境,然后用相类似案例引导,让双方加以对照,用事实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当被害人提出明显不合理诉求时,则向其出示签署的文件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让双方明确知道要求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要承担于己不利的现实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在完全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依据其真实的意愿达成和解,然后从情、理、法三方面分析案情,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合法是条件,处理任何纠纷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情和理都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进行执法。合情是和解的重点,情字当先,以情化解双方的偏激情绪,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合理是依据,“”是标准,是区分错与对的界限。在“”字无效之时,理可以评判是非。 

   救助被害人原则。 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加害人设身处地为受害人着想,在赔偿数额上适当向受害人倾斜,监督加害人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求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精神抚慰。通过加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受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受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于拟作不诉的刑事和解案件要求必须有受害人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报告。为此,赣榆区院在办案中将赔偿保证金机制和被害人救助机制纳入整个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中,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该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工作中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除了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外,还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被害人的想法与诉求,通过加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淡化被害人的仇恨心理,缓和激愤情绪,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在办理张某等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一案中,针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家庭经济拮据,在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后,无力再行赔偿,致使被害方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综合案情认为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符合刑事救助条件,迅速将此案向区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具体的救助意见。区委政法委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审批同意了县检察院的救助申请。 

    不捕说理原则。 对于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对拟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力求公开透明,对于双方因和解而不予批捕的案件嫌疑人,及时向被害人告知并听取意见,告知被害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想法,避免涉检上访情况的发生。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取得侦查机关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侦查机关因不服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起复议、复核,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书》中,重点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经过、主要内容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刑事和解与“无逮捕必要”等的关系进行论证。详细阐述对嫌疑人不羁押确实不致发生危害社会和诉讼进行的原因,使不批捕决定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消除案件当事人和侦查人员对不捕决定的误解及社会上对“花钱买刑”的质疑。如我院办理的李某寻衅滋事一案,出于一时哥们意气,给朋友帮忙,结果触犯了法律,事情发生后,主动接受和解建议,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承办人根据案情、主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在告知意见表一栏中写明:我原谅对方,接受赔偿,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不再上访告状。最后我们对于某适用无逮捕必要,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化解矛盾原则。 刑事和解的本质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因此他们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立足于化解双方矛盾,彻底消除双方心中的隐患为目标。案件报捕后,承办人阅卷审查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发案原因等相关细节,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条件及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意向表示。同时主动约见相关人员,了解双方诉求,向双方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引导换位思考,使双方真正解开心结,特别是对有和解意向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的案件,耐心解决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针对部分群众指名要求检察院领导接访问题,派驻乡镇检察室积极联系院领导来检察室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会面,或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带领到县检察院与点名的领导“”距离接触,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面、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最短的时间了解清楚并落实。迄今为止我院经刑事和解的案件无一起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上访和重新犯罪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执法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