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检察院发布新版司法办案“职权清单”

02.03.2016  16:33

  2月29日,吴江区检察院发布修订完善后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职权清单》。根据相关规定和检察权运行规律,该院将248项司法办案职权逐项进行分级授权,其中,主任检察官拥有职权171项。 

  据悉,此次《职权清单》在调整办案权限上,主要依据检察权的具体属性、检察权是否具有终结性和案件的重要程度等三个维度开展分类配置。进一步明确将主任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责任主体,除依法依规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余涉及案件受理、证据复核、许可会见、办案延期、提起公诉等职权均授予该院16名主任检察官行使,有效增强了他们的办案独立性。 

  在附件所列清单中,该院从横向上进一步划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八大主要业务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职权。“适度合理的职权下放,不仅是遵循司法活动直接性、亲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的题中之义。”该院政治处主任、司改办主任沈林通表示。 

  另一方面,《职权清单》也反向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得超出清单范围,且对清单内的职权不得不作为、乱作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该院相继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主任检察官履职情况定期通报以及年审等机制,累计建立主任检察官基本档案和司法档案3000余份,不断探索完善主任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体系、办案质量评价机制和问责惩戒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