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张耀阳:关于检察长办案的三点思考

20.04.2017  09:14

    检察机关的主业是办案。作为检察长(包括副检察长,以下同),只有亲自办理案件,才能了解办案一线的实际情况,提高办案的能力水平,丰富自己的管理经验,也才能指导其他检察官办案。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案,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长自身职责使命所在。笔者认为,检察长办案应该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要注重攻坚克难,防止避难就易。检察长是检察院的领导,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要主动办理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敢于啃硬骨头,善于打攻坚战,多办精品案,多开示范庭,给全院树立标杆。如果检察长拣简单容易的案件办,在办案中再出现这样那样的瑕疵,那么就没有说服力。有些案件如缠访闹访案件,可能需要协调其他单位甚至是多方主体,普通干警难以做到,但检察长资源广、渠道多,解决起来可能就不难。

  要注重真抓实干,防止形式主义。要想使检察长办案常态化,首先要保证一定的办案数量,对基层院来说,检察长一年办普通刑检案件至少10件以上,副检察长至少20件。其次要真办案。检察长必须是履行案件承办人的义务,不能将参与案件研究、审批案件、评查案件、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管理性工作视为办案。要切忌投机取巧,搞挂名办案,念个起诉书,拍两张照片做做样子,看似很聪明,其实既解决不了案多人少矛盾,也极易引起干警很反感,失去威信。最后,办案时尽量删繁就简,譬如出席法庭庭审时,主动以一个普通的公诉人身份出席,不能要求庭审法官职级对等。

  要注重扬长避短,防止事倍功半。检察长也不是神仙,不是路路通,应该擅长什么类型的案件就多办什么案件;副检察长分管哪些部门,就办哪些案件,尽量不交叉。当然检察长也应适当办些自己没涉及过的案件,但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对所办案件吃不准的,要虚心向业务骨干请教,多组织检察官联席讨论,必要的提请检委会研究,不能不懂装懂。另外,客观地讲,当前检察长除了办案之外,还有许多的面上工作要做,故不宜办理“技术含量”不高,却要消耗大量精力的案件,譬如盗窃数百起的案件。  (张耀阳 作者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