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强化检察监督 完善工作机制 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2013年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公开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一、把握监督主动权,提高监督实效。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全面监督的工作理念,由过去的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时刻牢记监督职责,有效杜绝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一是着力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及早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把握监督主动权,通过与看守所信息联网,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定期通过本院案管部门向办案部门预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二是坚决纠正监管活动中的不规范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努力提高监督层次。如针对看守所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针对重点监管对象李某某未按规定加戴械具、铺位安排不当、监控存在死角等问题,向看守所提出规范使用械具、合理安排重点监管对象铺位、调整监控探头等建议,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形成内部监督合力,畅通与侦监、公诉、未检、控申部门的沟通渠道,及时有效了解在刑事执行检察环节需要规范和解决的执法问题的信息,做到有备无患。
二、建立四项机制,重点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3年以来,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73件74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驻所检察人员每天关注新入所人员,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调查问卷,再次提示其享有该项权利。二是建立专人负责机制。指定专人专门负责,每周从看守所平台筛选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的在押人员,形成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押人员名单,在开展个别谈话、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关注上述在押人员。该项工作开展的同时,也促使在押人员积极服从监管,维护监管良好秩序。三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和解,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人员根据筛选的名单,及时开展谈话教育,了解案件情况,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将审查工作与调解工作同时进行,对可能达成赔偿和解的案件,积极进行电话询问或谈话,向当事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多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四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拓宽案件信息渠道,与公安、法院建立联系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对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在押人员及时启动审查机制。同时,经本院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建立快速移送机制,促进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快速审查与办结,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深挖犯罪线索,查办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查办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2件2人。2013年,根据市院交办线索,查办灌云县小伊乡司法所原所长范某某受贿案件。侦查终结后将该案及相关赃款赃物移送灌云县院。2015年,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深挖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突破案源匮乏瓶颈,查办赣榆区石桥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秦某受贿案件。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针对该案件暴露出来的腐败和漏洞问题,及时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与发案单位召开案情分析座谈会,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等教育活动,促使其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
四、探索监督途径,积极履行新增职能。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积极适应职责任务的变化,将传统的监所业务与新增业务并重,探索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法,不断健全刑事执行监督体系。一是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在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到吴江市检察院、大丰市检察院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因地制宜改进监督措施。主动与法院、本院案管、公诉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从摸清判本地区财产刑罪犯人数开始进行调查。二是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主动与区法院刑庭联系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强制医疗信息渠道畅通。与本院案管部门沟通,在该部门收到强制医疗申请和法院送达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及时移送本科。检察人员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康复医院检察张某某强制医疗情况,通过与张某某的主治医生谈话调查张某某的病情及治疗效果,并进一步了解康复医院与公安机关对接以及治疗费用等情况,保障强制医疗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切实抓好对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今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开展检察2人,均为检察机关决定执行。检察人员把监督重点放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上。经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齐全,自侦部门能够按照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生活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没有变相羁押、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
五、强化监外执行检察,依法纠正脱漏管人员。2013年以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一体化监督情况检查,主动与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日常沟通,通过深入各乡镇司法所,查看台帐、谈话了解、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等方式,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监督并纠正社区矫正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均获采纳。在核查脱管漏管工作中,将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的范围,纠正脱管漏管5人次,督促收监执行12人次。如在对社区矫正情况进行检察时,发现黑林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李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司法局书面警告后,仍不思悔改,存在脱管情况,及时建议司法局组织材料将其收监执行,被采纳。在开展专项检察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法院未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谷某某、孔某某,检察人员严格把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建议上述两名职务犯罪罪犯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