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运行

11.03.2015  10:34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硬招实招,对于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的运行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实践证明,作为针对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和质量、增强检察公信力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比如,选任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需要拓展,监督评议案程序不完善,监督效力偏弱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部署。今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此次通过的《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改革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程序,着力解决制约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特别是在选任和管理方面,《方案》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既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也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公正、更有说服力,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再科学的制度设计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好《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