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经市院检委会讨论通过

09.07.2015  12:19

    为贯彻落实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察机关“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研究制定《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7月2日,《办法》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7月6日,正式印发。

  该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管辖、受理、审查、监督方式、内外协作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义、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的原则等作了规定。第二章管辖主要规定了管辖相关问题。第三章受理,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条件。第四章审查,主要对案件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详细规范。第五章监督方式,主要明确了具体监督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第六章内外协作,主要对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和外部沟通交流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查处职务犯罪等五种监督方式。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未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经提醒、督促仍不回复或者不予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此外,《办法》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对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仍未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依法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行政机关经督促后仍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依法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