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持织密法网 为护佑良好生态环境增劲添力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一则新闻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广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鱼塘被倾倒污泥污染案,日前经环保部门检测,该案所涉被污染土壤已修复达标。至此,一件历时6年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护佑。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通过连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为重点,深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等方式,为守护青山绿水不断增劲添力。
专项立案监督:持续升级回应百姓关切
近年来,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注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形式。2013年以来,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部署开展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实践证明,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精准”监督的有效手段,收效明显。例如,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3868件498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4017件4853人,同时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1件246人,立案158件271人。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期间,最高检还单独挂牌督办或与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了环境资源领域9批62件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作为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要成果,2017年1月,最高检联合环保部、公安部下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对于解决“发现线索难、立案监督难、监督处理难”,促进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记者注意到,与往年不同,在日前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新一轮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打法”有了新的变化,强调盯住重点区域尤其是污染严重的京津冀、长三角、东三省、长江流域等区域,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线索。
“从前段时间情况看,各省级检察机关行动迅速,截至目前,已经全部成立了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本地的工作方案,各地检察机关已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了一批案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局良好。”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公益诉讼:遏制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5年7月以来,有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报道屡见报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愈来愈被人们所熟知、认可。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两年来,13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地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自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3206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8件。对仍不履行职责、公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547件。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强调“刑、民、行”三线追究法律责任,对侵权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立体延伸案件的办理效果。如广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广州市从化区大石古水塘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同时,对该区环保局副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
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违法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作为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从制度上解决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除了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提起公益诉讼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还有很多探索创新。如福建、贵州、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这种生态检察模式坚持依法打击和“补植复绿”齐头并进,既清算了过去的“欠账”,更着眼未来恢复生态,为蓝天长在、青山长驻、绿水长流努力贡献检察力量。
织密法网:司法解释密集出台
保护生态环境,相应法律规定也在吐故纳新,适时修改完善。
近年来,非法河道采砂造成生态受损、堤岸崩塌的事件屡屡发生,百姓反映强烈。2016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采挖海砂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提供坚强法律支撑。
而针对环境污染犯罪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2016年12月,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四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效果。
记者采访获悉,最高检日前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中,专门对污染环境案、非法采矿案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精准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相信在检察机关忠实守护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下,中华大地天会更蓝、山会更绿、水会更清,环境会更加优美。(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