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到“参与” 苏州检察机关全国率先创设“人民评议员”制度
人民评议员在参与案件办理
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权依法公正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苏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实践探索“人民评议员制度”,保障人民评议员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到检察机关部分案件的处理中来,有力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0月12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关于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宣布,自即日起,苏州全市检察机关正式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按照《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监督进行全面有力监督。从“监督”到“参与”,当地人民群众将更大范围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成为评议、监督检察院工作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检察机关的人民评议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即“人民评议员”)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处理的制度。早在2015年起,苏州市检察机关即以社会评议员形式面向全市试点司法公开工作。彼时,该市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刑事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等案件,邀请社会评议员采取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相关举措的探索实践增强了司法公开度、透明度,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外部监督,司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同时,被害人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息访息诉。经报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苏州正式开始全面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
据了解,试点推行评议员制度两年多来,苏州市各级检察机关共聘任社会评议员132名,对543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其中公开听证(听审)236件、公开宣告267件、公开答复24件,其他类型16件。其中有4件案件采纳了社会评议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处理决定,有3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作了有罪判决,1件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要求公安机关就疑点问题补充侦查。
如2016年,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两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中,拟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做不起诉处理。公开审查时社会评议员认为,两案犯罪嫌疑人对事故发生均被认定为主责,尽管赔偿到位,但考虑到被害人去世时年龄均未年满30岁,对被害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极大伤痛,希望检察机关谨慎处理,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意见。太仓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后采纳了社会评议员的意见,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和缓刑一年。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朱宏军介绍,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评议效果和司法效率等因素,目前苏州市检察机关将下列几种情形案件列入应当邀请人民评议员进行公开评议、公开听证的范围:如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的;涉嫌危害公共卫生罪拟不起诉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拟不起诉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其申诉和信访已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情形等。“我们将人民评议员参与案件的重点放在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上,这样既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最大限度保证了人民评议员有限的监督资源得到集中高效运用。”
据了解,为了真正保证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苏州市检察机关目前对人民评议员的选任没有职业要求,学历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周青 胡永春)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