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讲述2015:检察蓝守护淮安绿

20.01.2016  10:36
            2015年的6月,在高邮湖边上,我陪同着李某等4人将一万多尾鱼苗放入湖中,现场引来了众多当地渔民的围观。

  不久前,李某等4人因非法捕捞被我们清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我们的教育引导,李某等人充分认识到了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积极购买鱼苗放生,修复环境资源。

  2014年以来,清浦区检察院承担了全市环境类犯罪案件集中审查的任务。为了快速打击资源环境犯罪,我院成立了环境保护类案件专案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对该类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制度。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仅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只是打击了相关的环境犯罪,但对于环境的修补并无太大的益处,于是我院引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实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机制。

  我院将“恢复性补偿”作为公诉意见的内容和量刑建议的依据。在庭审时,对符合恢复性补偿条件的案件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恢复性补偿的公诉意见,对主动实施恢复性补偿的被告人视情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今年以来,我们共受理资源环境类案件12件,对7件破坏环境案件提出判处被告人修复环境的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

  正所谓“众人拾材火焰高”。我院先后两次牵头召开公、检、法三方协调会,会同公安、法院就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资源环境类案件中的适用进行探讨,联合制定《关于对资源环境类案件实行恢复性司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恢复性补偿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执行方式等均作出详细规定,通过恢复性补偿力求将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降到最低。

  同时,我院还探索与法院协调设立环保修复基金,针对资源环境类案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少判或不判罚金,而以缴纳相应的环境修复基金取而代之,并与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一起,将环境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刻不容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完善恢复性司法工作机制,为守护绿色淮安贡献检察人的一份力量。

  (讲述:韩璐  整理:李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