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检察官研讨会上谈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10.10.2015  10:56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芮东生:坚持“三个并重” 

  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监督难的问题不容忽视,对检察机关来说,关键是采取有效措施,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在法律监督环节的设置和用力上,坚持“三个并重”。

  惩治违法与打击犯罪并重。面对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我们不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犯罪上,而应将重点放在违法上,因为在涉及环境破坏的领域中,违法的占比远远超过犯罪,其累计危害也千百倍地超过单一犯罪。加大预防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可降低治理成本。

  精确打击与延伸打击并重。检察机关除查处环境犯罪的案发单位外,还应当注重延伸打击,如:调查案发单位治污设施的设计、施工是否在不达标的情况下通过了验收,负责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的单位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等。

  事件打击与日常打击并重。即有关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做到应罚尽罚,不徇私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积极应对。检察机关则应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盯住日常环节。